近期!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
01
实行“购房优惠券”补贴政策
2024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在中心城区(不含柴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发放总计1000张购房优惠券(按商品房合同提交备案时间先后顺序),购房优惠券面额为合同约定的所购商品住房总价款的10%(其中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承担5%)。购房优惠券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在商品房合同签订时以电子券形式同时发放使用,购房优惠券不能用于交纳定金、首付款。可使用购房优惠券的房地产项目名单,由自愿承担5%的购房优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出申请并做出保交房承诺,经市住建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兑现,涉及资金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鼓励各县(市)和柴桑区在财政承受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参照实行“购房优惠券”补贴政策。
02
实行“房票”安置政策
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除国家规定必须新建的外,一律停止新建安置房,实行房票安置政策。确需实物安置的,原则上以购买存量新建商品住房方式予以安置。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初始持有人为房屋被征收人,可转让一次,转让时应到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中心城区(含柴桑区)房票票面总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含货币补偿奖励部分)+房票购房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装修补偿等其他费用不计入房票票面总额,仍按原渠道以现金形式发放。房票购房奖励最高为该房票房屋货币补偿款的20%(其中最高5%由所购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以开具房票时间至购房时间(商品房合同备案时间)分阶段递减,超过12个月购房不再享受。房票不找零,一张房票可用于购买一套或同一项目多套商品房,也可多张房票购买一套商品房。由自愿承担房票购房奖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出房票使用申请并做出保交房承诺,经所在区住建部门审核,报市住建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房票,按房票发放地相关政策进行兑现。市中心城区统一制定出台房票安置政策,其他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出台本地房票落实政策。各县(市、区)拟采取的安置方式须提前向市房地产市场会商协调暨涉稳风险防范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03
支持城市住房“以旧换新”
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者三方联动,通过市场化交易模式实现城市住房“以旧换新”。探索在各县(市、区)政府财政补贴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下,由房企和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企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企包销,由第三方购买,有关部门按照实际交易情况为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和纳税服务。对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卖旧买新的购房者,其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可按首套房享受首付比和按揭利率优惠。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国有企业、地方政策性住房经营主体、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收购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市场租赁房、文旅民宿、公寓等。
04
继续开展购房促销活动
05
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支持税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对市场价格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且累计幅度超过10%的地区,及时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打通房产置换链条。税务部门根据总局、省税务局规定适时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优化完善土地增值税征管期限。
06
下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其中首套住房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为不低于25%。取消我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结合实际调低新发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保证金比例,提前释放存量房贷款保证金,支持保交房项目建设。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承诺后,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将保交房项目住房公积金存量贷款保证金比例降至2.5%,超出部分提前释放,以支持我市保交房项目建设。符合保证金解付条件的,及时将保证金退付至规定账户内。对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和已摸底确认的CD级危房,按省有关文件要求,由省国开行和农发行给予贷款等金融支持。
07
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