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来看,2016年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第一条和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将继续执行。
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上述二套改善型住房契税优惠税率政策。此外,《公告》还提出,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据悉,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