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租的房子是小女儿一个人买的。由于该公共房屋只能由承租人购买,因此已以父亲的名义进行登记。在多次转让受阻后,父亲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他的小女儿。但在他父亲去世后,当他的小女儿通过正式的所有权转让时,其他兄弟姐妹反对。请问这房子应该属于谁?
案例简介:借父名买房过户起纠纷
王先生租了一栋100号的公共房屋,由他最小的女儿王芳居住。
在1993年房改期间,王先生说,公共房屋属于购买它的人。王芳的两个兄弟姐妹买不到,王芳最终买下了他们。由于当时只能由承租人购买,该房屋以王先生的名义登记。
1997年,王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去世。
1999年,王芳搬进自己单位的房子,租了100号房间。
2000年,王芳哥哥的岳父生病住院。因为100号离医院很近,王芳哥哥借了100号一段时间。当时,王先生写了一张纸条:100号房间实际上属于王芳,在他可以转让所有权时转让给了王芳。
2004年,老大哥归还了100号房屋。王先生计划将该房屋转让给王芳,但该房屋仍不允许上市交易。于是王先生立了一份遗嘱:100号房间由王芳继承。
2015年初,当王先生去世时,王芳拿出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希望他的兄弟姐妹能够处理所有权的转让。二哥反对,属于王先生的份额应由王芳继承,但属于老太太的份额应由四个兄弟姐妹继承。无奈之下,王芳向律师求助。
律师解读:有公证遗嘱不按继承处理
律师说,在查阅有关材料后,他认为王芳与王先生已形成以借款名义购房的法律关系。
100房的购房合同、完税证明等均由王芳持有,自购买之日起,该房屋已被王芳实际占用、使用和控制。虽然该房屋已以王先生的名义登记,但实际人为王芳,双方已形成以借款名义购房的法律关系。
王先生在2000年写的这封信还说,王先生和王芳之间存在以借贷的名义买房的法律关系。由于权属转移暂时无法进行,王芳在可以进行权属转移时办理了转移手续。2004年,由于仍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签署了公证遗嘱,以履行其对王芳过户的义务。
王先生虽有公证遗嘱,但不应按继承处理。该房地产实际上是王芳的财产,不属于王先生的财产。在王先生死后,它不属于他的遗产,不应被视为遗产。
法院判决:借名买房成立,其他三子女履行合同义务
受王芳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要求王芳的兄妹办理100房的过户手续;;二哥还向法院起诉王芳等三人,要求依法分割王先生房产100室。
王芳的律师向审理继承案的法官提交了王芳先生关于王芳购房的解释、公证遗嘱和相关程序。从购房到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证明了以借名购房的双方存在法律关系。关于这所房子是否属于王先生的遗产,存在争议,并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该继承案的法官认为,该继承案的审理应以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因此该继承案被裁定暂缓审理。
在王芳名下的购房合同纠纷案中,王芳的律师提供了相关证据。王芳的大哥和大姐认识到这房子确实属于王芳。二哥不同意王先生的解释,但没有提出评价。
此外,二哥认为,未经母亲同意,借用的名字无效。王芳的律师说,以借来的名义买房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借用的名称成立,则该房屋不属于王先生的房地产,更不用说他与妻子和子女共同拥有的财产了。因此,以借来的名义购买房子的协议不需要他母亲的同意。
最后,法院裁定,王芳与父亲王先生以借款的名义订立了购房合同关系,其他三名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履行合同义务。法院裁定,王先生的三子女王芳应办理100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恋房网提醒:借名买房须有书面协议或正式说明
这位律师指出,一些单位以长辈的名义购买公房并不罕见,因为在房改期间,公房只能由原承租人购买,或者他们的资历更为优惠。
通常,按姓名买房是亲戚之间的事,没有书面协议。在确定是否存在按姓名购买房子的法律关系时,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比以其他亲属的名义购买更困难。
孩子们为父母买房的钱通常被视为礼物或贷款。这不能简单地被认为是以借贷的名义买房,因为他们的孩子为他们的父母做出了贡献。
因此,在确定子女和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按姓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时,通常有书面协议。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也有必要证明双方确实按王先生在本案中所述的名字购买了房子。否则,就是孩子们长期占用和使用父母的房子,想认定借名买房比较困难。